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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佑元精密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被      告  張瓊月  
            田忻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壹仟零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8條、授信契約書第3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第31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佑元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佑元精密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21日邀同被告王俊雄、張瓊月、田忻怡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佑元精密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306萬元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佑元精密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佑元精密公司於如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一「借款到期日」、「借款利率計算方式」、「還款方式」欄所示借款條件;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算付違約金。被告佑元精密公司就上開借款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且於113年12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登載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7,651,00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王俊雄、張瓊月、田忻怡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往來明細查詢、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103頁、第115至268頁),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到期日
借款利率計算方式
還款方式
1
112年12月1日
164萬元
114年6月1日
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
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18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1日繳付利息。
2
112年12月1日
40萬元
114年6月1日
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
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18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1日繳付利息。
3
112年12月1日
110萬元
114年6月1日
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
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18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1日繳付利息。
4
112年11月10日
321萬元
114年5月8日
自113年5月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685%)加碼週年利率1.44%機動計息。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金83,558元,並同時繳付按攤還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5
112年12月18日
190萬元
114年5月8日
自113年5月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685%)加碼週年利率1.44%機動計息。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金49,152元,並同時繳付按攤還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6
112年12月25日
77萬元
114年5月8日
自113年5月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685%)加碼週年利率1.44%機動計息。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金20,070元,並同時繳付按攤還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7
112年12月25日
120萬元
114年5月8日
自113年5月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685%)加碼週年利率1.44%機動計息。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金31,130元,並同時繳付按攤還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8
113年2月26日
80萬元
114年5月8日
自113年5月8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685%)加碼週年利率1.44%機動計息。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金20,890元,並同時繳付按攤還日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附表二(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63,779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576,202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2
31,116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142,220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3
97,780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391,110元
4

647,055元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1,941,155元
5
381,760元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1,145,280元
6
155,165元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465,485元
7
242,090元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726,260元
8
161,140元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加計違約金。
483,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