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景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93,3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