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園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葉姸廷律師
本件應由葛樹人
承受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地位,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瑞隆,
嗣於本件訴訟程序中變更為葛樹人,並經其於民國115年7月22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