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凜冽零有限公司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四人共同
原 告 張麗淑
上六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滿珍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簽立認股協議書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並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