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被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王騰儀律師
原 告 喜祥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溫君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足資
參照。
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89萬681元,及其中91萬7,388元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52萬8,893元自112年12月9日起、244萬4,400元自113年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3萬7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反訴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因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無前述不另徵收裁判費規定之
適用。查反訴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其中利息部分如附表所示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23日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3萬3,288元(計算式:4,222,588元+2,430,700元+180,000元=6,833,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