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沛鴻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呂修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記載,均應
更正如
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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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