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上 訴 人 方舟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泓儒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5,954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