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766號
原 告 蔡碧珠
被 告 林璋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1月13日下午5時01分
宣判。
惟被告已於114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庭,並
非無正當理由,當日所行准予
一造辯論判決之訴訟程序即
難認合法,因認本件有續行審理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