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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66號
原      告  蔡碧珠  



被      告  林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1月13日下午5時01分宣判被告已於114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並無正當理由,當日所行准予一造辯論判決之訴訟程序即難認合法,因認本件有續行審理必要,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