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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姚竣耀
被      告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澤

被      告  鍾漢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玖仟壹佰壹拾參
  元、美金貳拾陸萬零壹佰伍拾壹點捌元,及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
  定(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宏澤、鍾漢村(下合稱被告
  ,分則稱旭日公司、鍾宏澤、鍾漢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旭日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邀同鍾宏澤、鍾
  漢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旭日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3500萬元為限額,與旭日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旭日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金額,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遲延利率、違約金等約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前開借款雖未屆期,旭日公司自114年1月8日即未再依約履行,目前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餘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鍾宏澤、鍾漢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
  時,應支付違約金;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
  、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外匯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明細表、進口狀信用狀/外幣貸款未還款及外幣保證案件明細資料、貸款逾期未繳催告函
  收件回執、臺外幣利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2、11
  2至131、138頁);復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信為真實。
五、從而,旭日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旭日公司自應負返還借款之責任,鍾宏澤、鍾漢村擔任旭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
  與該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計息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500萬元
500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4年4月8日
3.215%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88萬元
246萬3330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4日
3.52%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72萬元
574萬7773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2月4日
3.52%
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9月25日止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50萬元
9萬8010元
109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14日
3.375%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10萬元
1330萬9113元




附表二:民國/美金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計息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10萬元
6萬1151.8元
113年10月4日
114年1月29日
10.7%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止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萬元
10萬元
113年10月21日
114年2月15日
10.7%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萬9000元
9萬9000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4月19日
10.7%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9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
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9萬9000元
26萬01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