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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胡珮詩  
被      告  鄭淑蓉  

            韓瑞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7,5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