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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
訴之聲明
有無請
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
繕本
三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