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全家人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郭星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
違約金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