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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許智弘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錦芳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蔡錦芳之戶籍資料及出入境紀錄,其自114年6月3日後雖無出境紀錄,但於114年7月15日則變更戶籍地址為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並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對被告蔡錦芳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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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