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岳修
被 告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緯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
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
可參,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