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638元,逾期未繳即駁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文規定,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前所生孳息部分,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1萬5,2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包括起訴前利息之請求金額為665萬9,604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萬9,42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萬7,784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