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鍾宥莊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7,478元(見本院卷㈡第39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7,0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