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鍾宥莊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65號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先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住所地之西園路派出所,再於同年6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之
居所,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查。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