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蘭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