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劉蘭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