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關於拆除變電箱及返還土地部分,因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於114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467元(見訴卷第39頁),又據上訴人查報,被上訴人之變電箱占地22.56平方公尺(見訴卷第37頁),
爰核定該部分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0,388,136元(計算式:460,467×22.56=10,388,136),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8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此外,上訴人應具狀敘明上訴理由,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