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抗 告 人 大直WINN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
駁回關於
不當得利部分請求之裁定提起
上訴(即其115年1月13日民事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第三、四項部分),其誤抗告為上訴,應視為提起抗告。就此抗告部分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
抗告人並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應具狀敘明抗告理由,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