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5萬3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7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