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年14日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
嗣於同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84頁),擴張後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1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26,500元,尚應補繳
484,000元(計算式:910,500-426,500=
48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