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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年14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00元,於同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84頁),擴張後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26,500元,尚應補繳484,000元(計算式:910,500-426,500=484,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請求。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