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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李德偉  
            黃菩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4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