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天來
被 告 常暖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9萬7,018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
住所地雖
非屬本院管轄,然依
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亞公司)前被告朱天來、常暖暖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於下列時間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及信用狀約定書,以為借款: ㈠兩造於112年9月12日簽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2年9月12日至117年9月12日止,於所訂額度內分次動用,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本金分48期,每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利率0.5
%,嗣後隨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年息1.72%),即以2.22%計算,且於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
固定計算,本息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兩造於114年2月8日簽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額度為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4年2月8日至115年2月8日止,於所訂額度內循環借用,每筆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自動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8日付息1次,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利率1.33
%,嗣後隨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年息1.75%),即以3.08%計算,且於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
固定計算,本息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附表3、4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兩造於114年2月8日簽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額度為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4年2月8日至115年2月8日止,於所訂額度內循環借用,每筆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自動用借款後按月於每月8日付息1次,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利率1.85%,嗣後隨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年息1.75%),即以3.6%計算,且於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本息遲延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㈣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放款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6頁、第73頁至第79頁),互核相符,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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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 000000000000 | | | |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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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款借據 (政策性貸款專用) 000000000000 | | | |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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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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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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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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