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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當事人與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否則即屬起訴不合程式。又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僅提列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提列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而有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