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7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提出被告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時,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否則即屬起訴不合程式。又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
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且未於審判長所定
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
原告起訴僅提列永亨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提列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而有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