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張鈞維
張子潔律師
李儒奇律師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劉錦華
徐清正
許書維
江蓓蓓
江月凡
黃勳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3日合法送達
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59至361頁),
惟原告
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028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