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35號
原 告 周聰慧
周聰玲
周聰娟
陳秀娟
祁傳蕙
共 同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偉平
被 告 黃天貴
黃鷥媛律師
被 告 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51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215至21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