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68號
原 告 潘啟明
上列
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對於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各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訴時表明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儲開軒,此與本院所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事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1頁)
所載之法定代理人不符,其起訴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於被告「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