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71號
原 告 黃芷莘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