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77號
原 告 王薇菁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
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
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
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
上禁止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
濟秩序,至於存款
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
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
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4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85號裁定、110年度
台上字第86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
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
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
之。
二、
經查,原告於本院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13年度金
重訴字第24號、114年度訴字第6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
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
惟原告僅屬間接被害人,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其等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
未合,惟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該裁定於114年11月10日
送達原告之
住所,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但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