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曹致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無記載幣別者,下同)161萬6640元(以下為臺灣銀行匯率,折臺幣匯率30.705元×美金4萬元+折臺幣匯率4.316元×人民幣9萬元=新臺幣161萬66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0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