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191號
原 告 田榮茂
王昀倚
柯忠仁
黃嘉玲
陳志輝
共 同
楊喬閔律師
原 告 田馥綱
田佳欣
林曉宏
林翰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杜瑞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之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繳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田榮茂、王昀倚、柯忠仁、黃嘉玲、陳志輝、田馥綱、田佳欣、林曉宏、林翰(下稱原告田榮茂等9人)起訴請求
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金字第191號裁定命原告田榮茂等9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田榮茂等9人,然原告田榮茂等9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費,有
上開補費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田榮茂等9人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其等
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