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壹喜喜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判決
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5萬8,913元,及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部分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305萬8,9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