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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王逸祥(即王榮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9835-8
1
1000
0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9053-5
1
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