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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賴明龍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連惠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58
1
1000
002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59
1
1000
003
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瑋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80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