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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辛淑芳即佳佑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件:發票人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益,付款人為華南商
   業銀行瑞祥分行,發票日為114年2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35,848元,支票號碼為JE5721583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