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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即林鍊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10725-2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10726-0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10727-8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D1614940-3
1
1000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90NX1755077-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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