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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代  理  人  胡閔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海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3年5月31日
20,753元
SD663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