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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瑞麟
代 理 人 姚立恆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除權判決
(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
裁定
公示催告
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保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澄茂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民國
113年9月5日
新臺幣
60萬6,706元
SD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