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緯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章仁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10月31日

48,272元

3307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