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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代  理  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11月25日
87,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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