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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玉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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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