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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高鳳珍(即吳良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育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4439 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