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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采埃孚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展  

訴訟代理人  何秋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穩弘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龔梨娟
瑞興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4年3月8日
393,997元
GM1437747
2
穩弘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龔梨娟
瑞興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4年3月22日
101,581元
GM1437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