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7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5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 年6 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
聲請狀附表
所載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業經聲請人當庭陳明其已尋獲並撤回該部分除權判決之聲請,此部分即不在
本件判決之範圍,
併此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