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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林昌翰(即林瑞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因末日114年10月4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9894-1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