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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翃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和  
代  理  人  鄭浩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304專戶
中央銀行國庫局存匯科
民國114年4月22日
新臺幣8700元
AU66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