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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連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芳  
代  理  人  鄭浩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304專戶
中央銀行國庫局存匯科
114年4月22日
5,471元
AU661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