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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高雅鈴  
代  理  人  王家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9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NF-0000016
1
100000
002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14~18
5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