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沂琳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3號 公示催告。 二、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