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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黃瑞慶  
訴訟代理人  邱啓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6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台中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發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7-D1-01-201181-8
1
1000